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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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市橙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鼎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002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鼎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祺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10元,由原告广州鼎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祺晋负担9260元,被告广州市橙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