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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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安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安华置业有限公司23618.65元及利息(以23618.65元本金,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