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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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00元以及截止2021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684.67元,并给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