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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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 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华阳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5000元; 三、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47291.45元; 四、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47291.4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5.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5505.5元,由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2.75元,由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负担275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