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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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 沈阳新恒希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5执19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恒希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利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住***。 原告沈阳新恒希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辽0105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恒希材料有限公司所欠货款44994.1元;二、被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恒希材料有限公司所欠货款44994.1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经过 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制上述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及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的说明,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7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如期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判决义务。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还有无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05执19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牛煜 执行员单敬东 执行员张俊博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林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