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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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德友邦运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33705.3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中共同一次性分别向原告***支付381.30元,向被告乐山市德友邦运业有限公司支付44020.6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9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