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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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货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25,000元、司法鉴定费471,5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