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慈利县工业园发达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恒鑫饰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恒鑫饰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慈利县工业园发达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欠房屋租金4324793.8元及滞纳金654759.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慈利县工业园发达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616.95元,减半收取26808.48元,由原告慈利县工业园发达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62.05元,被告湖南省恒鑫饰品有限公司负担22346.43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