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聚车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聚车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5000029);

二、被告广州聚车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利息353750元;并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尚欠利息353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至付清款项时止;

被告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聚车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03元,由被告广州市冠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320元,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783元。(原告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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