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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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 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17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5178.4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356.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0356.96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535.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5535.43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713.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0713.91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梁一平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8元,由原告广州市凯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梁一平负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