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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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退还购房款2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7,351元,由原告***负担5102元,被告***负担2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