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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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东方康美医院有限公司向广州兰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7450.6元及违约金(以4667450.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广州兰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90元,由广州兰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42元,由广州东方康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1148元。广州兰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7290元,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由广州东方康美医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广州兰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1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