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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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办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2812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然气安装费1598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80元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以购房款4100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备案之日)。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