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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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