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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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捷鹏针织制品厂支付加工款204815.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481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捷鹏针织制品厂支付加工款78529.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529.5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捷鹏针织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80元,合计766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捷鹏针织制品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捷鹏针织制品厂负担227元,被告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373元、被告中山市隆信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捷鹏针织制品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