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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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广州市晴美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品南尝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品南尝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晴美餐饮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228000元、水电押金25300元、装修复原金9000元、签约金20000元、工程改造费130000元。 三、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品南尝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州市晴美餐饮有限公司的损失565462.82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晴美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28.90元,由原告广州市晴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7017.90元,由被告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广州品南尝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