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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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7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其中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