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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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本金42265.18元、利息18174.95元、分期手续费863.88元、违约金797.87元,以及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