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66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3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欠费次月的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5元【已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81元,被告***、***负担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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