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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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贷款本金159313.59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59313.5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20年2月8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600元; 四、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鲁BXXXXX,发动机号为27091031202863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