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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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贷款本金159313.59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59313.5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20年2月8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600元;

四、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鲁BXXXXX,发动机号为27091031202863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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