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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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小蓝企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南陵县昊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223民初161号 原告:安徽小蓝企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翔,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潘德成,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被告***之夫,被告***之父。 被告:南陵县昊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伍哲,负责人。 原告安徽小蓝企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县昊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昊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庭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小蓝企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陵县昊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2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店面装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安南汽车城5#的店面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全包,总价款55000元,工期15天,后期增项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对被告店面进行装修,2017年11月底装修完成之后交付被告使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45000元工程款,对于后期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被告***、***系被告南陵县昊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安徽小蓝企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4000元,在调解书送达时给付; 二、双方就本案无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175元,由原告安徽小蓝企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世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桂春风 书记员桂春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