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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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及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成都国际皮革城合同》(合同编号G800093)、《补充协议》; 二、被告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265184元并支付利率(以26518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