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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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405000元及利息(以40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2元,由原告***负担1132元,被告***、***、***负担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