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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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865.65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12,735.53元、费用1296.13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