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实际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6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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