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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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实际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6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