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1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4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即年3.85%计算); 上述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