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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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前段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13.6325‰计算至2018年2月1日止;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9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3.632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72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88072元,由原告负担1972元,被告***、***共同负担8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