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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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60.17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给付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追索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 三、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平乐县及果品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负担1,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