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宇睿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宇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1096.14元,并以301096.1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至付清该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宇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5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3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