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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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6执4590号 陈某某、吉红岩: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吉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陕0116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55元,执行费50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我院执行回37431.97元(借款本金36469.97元,受理费455元,执行费50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并表示放弃追偿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507元由申请执行人缴纳,故我院(2019)陕0116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459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