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6执4590号

陈某某、吉红岩: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吉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陕0116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55元,执行费50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我院执行回37431.97元(借款本金36469.97元,受理费455元,执行费50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并表示放弃追偿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507元由申请执行人缴纳,故我院(2019)陕0116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459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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