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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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2385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5327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16元,由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42元,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