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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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长宁金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长宁金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9997元及利息493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后段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833333‰计算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长宁金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172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长宁金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7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