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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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5951元,以8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7月31日前的欠付利息568400元,合计1384351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被告耒阳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6元,由原告***负担1816元,被告***负担20000元,因原告***已预缴,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