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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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99元、利息16161.4元及后段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止,后段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3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提供的坐落在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1500308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99999元及其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