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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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6日贷款本金71191.76元、利息1533.69元、罚息2966.37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 二、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所有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