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寨县领航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2020)晋0928民初585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五寨县领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53400元。 二、被告***、张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向原告五寨县领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以53400元为本金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年月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五寨县领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张文明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