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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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松原市人民政府驻长春办事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156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1,578.83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37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1,578.83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11元,***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