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台儿庄古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亿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民初2159号

原告:枣庄亿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科投资),住***。

原告:山东台儿庄古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投资),住***。

法定代表人:王保玉,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比科),住***。

法定代表人:李德亮,总经理。

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比科),住***。

法定代表人:朱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亿科投资、古城投资诉被告华亿比科、辽宁比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亿科投资、古城投资诉称:2017年12月19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华亿比科向原告亿科投资借款1,000万元,同日与辽宁比科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辽宁比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7年台儿庄区到辽宁招商引资,各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借款合同》仅是其中一项内容,是具体履行行为,签订地点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此案应移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辽宁比科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了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诉讼地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姝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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