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泌阳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泌阳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按年利率11.88%计算;自2023年4月29日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7.82%计算;上述利息应扣除借款人王萌已实际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