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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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203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25元,合计3428元; 二、驳回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乡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负担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