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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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广东省台山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于1998年10月19日签订的《出租房合同书》自2019年10月1日起无效;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台山市××××××××××××××××××车房(面积12.9㎡),并将房产交还给原告***使用;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产占用费(占用费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每月120元的标准计至***实际腾退房产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3元(已由原告***预交396.25元),由原告***负担14.95元,由被告***负担183.18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8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