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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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维平、马志文、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浏阳市鑫泰花炮厂、谢小春、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谭应龙、黄波、刘敏、夏红霞、黄均万、杨贵在银行的存款258111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谢维平、马志文、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浏阳市鑫泰花炮厂、谢小春、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谭应龙、黄波、刘敏、夏红霞、黄均万、杨贵相当于2581115.8元的财产。 二、查封李祖林所有的位于浏阳市××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处置款3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谢维平、马志文、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浏阳市鑫泰花炮厂、谢小春、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谭应龙、李祖林、黄波、刘敏、夏红霞、黄均万、杨贵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