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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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利息(含罚息)自2020年12月20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6万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支付、复利自2020年12月20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以应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按日计算。 三、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农安镇兴政路南侧隆达渤海蓝城二期21栋1单元202室不动产(证号:吉2018农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