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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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98.63元;自2020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以3000元为限。); 二、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