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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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83022018001301号)项下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尚欠利息2980.56元、罚息45,489.73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093755‰计算罚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6700元、公告费300元; 三、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以川(2018)峨眉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6元,由被告***负担5948元、***负担5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