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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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州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盘州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借款本息合计188487元,以及2021年2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8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盘州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盘州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1600元”; 四、原审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共计6453元,由上诉人盘州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负担204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4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