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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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大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36,490.8元(45,613.5元×80%);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医疗费4,664.91元(23,324.54元×20%); 三、以上两项互相抵冲,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31,825.89元(36,490.8元-4,664.91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2元,由***负担2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