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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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 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利息29637.2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被告***、***名下的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被告***名下的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被告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贺兰县居安东路兰亭居三期48号楼2号房、贺兰县居安东路兰亭居三期48号楼3号房、贺兰县居安东路兰亭居三期48号楼4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8元,由被***、***、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