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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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200元及利息(以货款7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7月9日计至2021年2月1日,以货款7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9日计至2021年2月1日); 二、驳回原告云南昆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