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宇保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宇保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4085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付货款224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金宇保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